简介:11月12日,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针对今日头条站外搜寻结果中经常出现指责革命烈士方志敏同志的不良信息,坦率约谈了今日头条涉及负责人,并责令平台展开排查,完全清扫涉及信息。我们都告诉英雄烈士是为国民壮烈牺牲的最出色勇士,但是其壮烈牺牲的烈士却沦为话题的“消费品”就是让人无法拒绝接受的,放一些夺人眼球的造假文章,指责烈士是不仅是必须不受道德指责,甚至还有可能被追究责任刑事责任,那么, 网上放言论指责烈士要怎么惩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全文是怎样?下面,跟这大律师网小编一起申请人想到吧。
【今日头条被约谈】11月12日据媒体消息,日前,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针对今日头条站外搜寻结果中经常出现指责革命烈士方志敏同志的不良信息,坦率约谈了今日头条涉及负责人。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拒绝今日头条展开排查,完全清扫涉及信息,惩处有关责任人,完善内部机制,完备搜寻功能,切实加强信息搜寻服务管理,避免歪曲、丑化、冒犯、驳斥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信息传播。
今日头条涉及负责人回应,将严苛实施网信部门约谈拒绝,贯彻遵守主体责任,强化搜寻管理,及时全面排查。市网信筹办同时特别强调,属地网站也要举一反三,吸取教训,严格执行《英雄烈士保护法》,坚决准确舆论导向,大力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事件经过: 近日方志敏烈士的后人,在用于今日头条搜寻新闻的时候找到,当他输出方志敏这个名字的时候,居然搜寻出有很多指责丑化该烈士的文章。其中有一篇用词十分严峻,相当严重歪曲历史事实,这让他实在很生气。
随后这位烈士后人把涉及资料整理以后,赠送给了方志敏烈士家乡县委的主要领导,拒绝县网信部门逐层请示。同时也把这些资料像江西省委宣传部门展开了体现,拒绝网信筹办担起监管责任,并于10月28日也月向江西省公安厅报案。10月30日接到了来自北京网信部门的电话恢复,工作人员称之为:维护烈士是他们理应的责任,也是法律明确要求的事情,一定尽早处置此事。
同时这位烈士后人拒绝该网信筹办,向今日头条转告三点意见,拒绝今日头条拿走负责管理的态度,第二责问涉及负责人对烈士后人受到的精神伤害怎么处置,第三为什么作为一家这么大的科技公司,在舆论监管上还不会经常出现这种低级错误。去年4月28日的时候,我们在新闻联播中对方志敏烈士展开了长约六分钟的缅怀。这让这位江西网友刘烈全实在十分狂妄,随后这位网友通过网贴的方式公开发表了一篇文章,文章中用于了大量的侮辱性言辞,并且有变形历史无中生有的言论。
本来我们国家就早已施行了烈士保护法,也再加了对网络舆论的监管力度,但是不告诉为什么这篇文章却被今日头条收录于了。经过当地法院的调停,最后双方意见达成协议完全一致。
由网友刘烈全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开发表道公开发表歉信,对自己的错误行为展开反省。因此在10月25号的时候这名网友公开发表了公开发表道歉信,并且在10月30号的时候人民法院报也刊出了这篇道歉信。目前刘某公开发表的那篇文章早已删减,因此里面明确写出了些什么内容我们无法看见。
这里面我们所提及的烈士后人,就是方志敏烈士的长孙方华清。方华清曾发动过“烈士名誉侵权行为第一案”,所确保的烈士也是他的祖父方志敏烈士,最后经过调停两名公开发表羞辱言论的网友,也是对自己的错误行为展开了反省致歉。网上放言论指责烈士要怎么惩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规定 第二十二条 禁令歪曲、丑化、冒犯、驳斥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不受法律维护。任何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羞辱、毁谤或者其他方式侵犯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作或者变相用作商标、商业广告,伤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管理英雄烈士维护工作的部门找到前款规定不道德的,应该依法及时处理。第二十三条 网信和电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对网络信息展开依法监督管理工作中,找到公布或者传输以羞辱、毁谤或者其他方式侵犯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信息的,应该拒绝网络运营者暂停传输,采行避免等处理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对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该通报有关机构采行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切断传播。网络运营者找到其用户公布前款规定的信息的,应该立刻暂停传输该信息,采行避免等处理措施,避免信息蔓延,留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运营者并未采行暂停传输、避免等处理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惩处。第二十六条 以羞辱、毁谤或者其他方式侵犯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伤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分担民事责任;包含违背治安管理不道德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与治安管理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全文是怎样?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强化对英雄烈士的维护,确保社会公共利益,承传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唤起构建中华民族最出色兴起中国梦的强劲精神力量,根据宪法,制订本法。国家和人民总有一天推崇、铭记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做出的壮烈牺牲和贡献。近代以来,为了谋求民族独立国家和人民和平,构建国家强国和人民快乐,增进世界和平和人类变革而毕生努力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功勋彪炳史册,精神永垂不朽。
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联合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最重要反映。国家维护英雄烈士,对英雄烈士不予褒奖、纪念,强化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确保英雄烈士精神和合法权益。全社会都应该崇尚、自学、保卫英雄烈士。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强化对英雄烈士的维护,将宣传、弘扬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最重要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英雄烈士维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该依法履行职责,作好英雄烈士维护工作。军队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作好英雄烈士维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将英雄烈士维护工作经费列为本级支出。每年9月30日为烈士纪念日,国家在大城北京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纪念碑前举办纪念仪式,缅怀英雄烈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该在烈士纪念日举办纪念活动。举办英雄烈士纪念活动,邀英雄烈士遗属代表参与。在清明节和最重要纪念日,机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的组织积极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国家创建并维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纪念、缅怀英雄烈士。
耸立在大城北京天安门广场的人民英雄纪念碑,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谋求民族独立国家和平、人民权利快乐和国家繁荣富强精神的象征物,是国家和人民纪念、缅怀英雄烈士的永久性纪念设施。人民英雄纪念碑及其名称、碑题、碑文、浮雕、图形、标志等受法律维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维护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强化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对具备最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核定发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中央财政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修葺维护,应该按照国家规定不予补助金。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应该免费向社会对外开放,可供公众凭吊、悼念英雄烈士,积极开展纪念教育活动,告慰英烈英灵。前款规定的纪念设施由军队有关单位管理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实施对外开放。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维护单位应该完善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便利凭吊、悼念英雄烈士,维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肃穆、庄严、自性的环境和氛围。
任何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维护范围内专门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强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维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毁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第十一条 葬英雄烈士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该举办肃穆、庄严、文明、俭朴的送迎、葬仪式。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英雄烈士祭祖制度和礼仪规范,引领公民肃穆有序地积极开展祭祖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该为英雄烈士遗属祭祖获取便捷。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引领公民通过凭吊英雄烈士纪念设施、集体效忠、网上拜祭等形式,铭记英雄烈士的事迹,承传和弘扬英雄烈士的精神。第十四条 英雄烈士在国外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派驻该国外交、领事代表机构应该融合驻在国实际情况的组织积极开展祭祖活动。
国家通过与有关国家的合作,查询、搜集英雄烈士遗骸、遗物和史料,强化对坐落于国外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修葺维护工作。第十五条 国家希望和反对积极开展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研究,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了解和记载历史。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该强化对英雄烈士遗物、史料的搜集、维护和陈列展出工作,的组织积极开展英雄烈士史料的研究、编撰和宣传工作。
国家希望和反对革命老区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积极开展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研究、宣传和教育工作。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该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划入国民教育体系。
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该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划入教育内容,的组织积极开展纪念教育活动,强化对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第十八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应该希望和反对以英雄烈士事迹为题材、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的杰出文学艺术作品、广播电视节目以及出版物的创作生产和宣传推展。
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该通过播出或者刊出英雄烈士题材作品、公布公益广告、开办专栏等方式,普遍宣传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第二十条 国家希望和反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的组织以捐献财产、义务讲经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帮扶英雄烈士遗属等公益活动的方式,参予英雄烈士维护工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的组织捐献财产用作英雄烈士维护的,依法享用税收优惠。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施英雄烈士抚恤金礼遇制度。
英雄烈士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用教育、低收入、养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礼遇。抚恤金礼遇水平应该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逐步提高。
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该关心英雄烈士遗属的生活情况,每年定期探访视察英雄烈士遗属。第二十二条 禁令歪曲、丑化、冒犯、驳斥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不受法律维护。
任何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羞辱、毁谤或者其他方式侵犯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作或者变相用作商标、商业广告,伤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管理英雄烈士维护工作的部门找到前款规定不道德的,应该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网信和电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对网络信息展开依法监督管理工作中,找到公布或者传输以羞辱、毁谤或者其他方式侵犯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信息的,应该拒绝网络运营者暂停传输,采行避免等处理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对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该通报有关机构采行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切断传播。网络运营者找到其用户公布前款规定的信息的,应该立刻暂停传输该信息,采行避免等处理措施,避免信息蔓延,留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运营者并未采行暂停传输、避免等处理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惩处。第二十四条 任何的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犯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和其他违背本法规定的不道德,向负责管理英雄烈士维护工作的部门、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应该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侵犯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不道德,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英雄烈士没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驳回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犯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伤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道德向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负责管理英雄烈士维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找到第一款规定的不道德,必须检察机关驳回诉讼的,应该向检察机关报告。
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驳回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该依法获取法律援助服务。第二十六条 以羞辱、毁谤或者其他方式侵犯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伤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分担民事责任;包含违背治安管理不道德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与治安管理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维护范围内专门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维护单位应该及时劝说;不听得劝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英雄烈士维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与抨击教育,责令修正;包含违背治安管理不道德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与治安管理惩处。冒犯、驳斥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鼓吹、美化侵略战争和入侵不道德,寻衅滋事,妨碍公共秩序,包含违背治安管理不道德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与治安管理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强占、毁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英雄烈士维护工作的部门责令修正;导致损失的,依法分担民事责任;被强占、毁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归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惩处;包含违背治安管理不道德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与治安管理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英雄烈士维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法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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